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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颁布实施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5日作者:湖北日报 樊晓燕 蒋萍 周晓莉

       14日,《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湖北省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平等协商有了操作手册。

  《标准》由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联合会等联合制定。在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机制方面有新的突破。比如,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内容和重点,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变更、解除、争议处理及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还详细制定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等参考文本,企业职工照着这些标准和参考文本的指导就可以直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有力的缓解了职工不会谈、不敢谈的局面。《标准》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组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指导团),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市、州、县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机构,在乡镇、街道、行业建立指导站,配备或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专项经费,纳入本级工会的经费预算,用于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各项活动、奖励和劳动报酬,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标准》提出将每年的9月份为湖北省“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活动月”,为次年开展工资协商作好准备。当政府发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时,工会可以主动提出增加工资的协商要约,企业行政方应在15日内给予回应。如不回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情况对其进行罚款、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等处罚措施。